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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来选房子的时候还有这么多的讲究

发表于2012-08-16
春末夏初,越来越多的楼盘入市,彼此之间也开始争奇斗艳。再加上越来越多的楼盘推出优惠,不少买房人也已经准备出手。买房是件大事,对于入市时机和选房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许多人都会多一些琢磨。当下买房时机和买房注意事项,希望给买房人以参考。谢绝复制 <*%Q { -g* r>

价格低点,择机入市

“抄底很难,只能说现在是一个可以考虑的低点。”对于不少买房人会问的“房价还会再降吗”,多位业内人士都认为应抛弃一心抄底的心态,“谁也不知道最后的底在哪里”,但对于大量的刚需置业者来说,现在已经是一个价格低点。

北京大学人居环境中心特聘专家、高级房地产策划师王树森就认为,“史上最严厉”的房地产调控已实施两年之久,投机性需求被挤出市场,市场量价回落,调控取得了预期的阶段性成果。可以说,在投机性需求被挤出的今天,是自住型人群入市的最佳时机

发表于2016-04-16
洋芋土豆丝,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原来选房子的时候还有这么多的讲究”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2-08-16
选热点,“避虚就实”

当下,北京周边多个区域,从城市边缘到近郊、远郊甚至环北京地带,都有众多楼盘扎堆及买房人关注的热点区域。同样是热点,业内人士建议要选择拥有更多产业支撑的区域。没有产业支撑的高房价易产生泡沫。北京中原地产研究总监张大伟认为,类似一些缺少支撑,单纯靠概念炒热的区域,经历调控,无论是市场信心,还是市场预期,都消退很多

发表于2012-08-16
选“洼地”,重“近景”

目前对于置业者来说,不少区域已经是成熟板块、房价高企。此时,要选择相对的价格“洼地”,其距离价格“天花板”还有较大的距离,保值升值潜力更应被看好。无论是商业规划还是地铁规划,一定要看中近期能落地的。太遥远的规划对置业参考价值容易打折扣

发表于2012-08-16
选大盘,早入市河南房产网 -vZ>;T

“低开高走”是房企推盘常用的手段。相对于体量偏小的楼盘,大体量楼盘推盘时间长,开发商早期特别是首期开盘,价格相对都比较低。推盘早期,风头要健,追求热销“明星盘”的效果,形成对同区域楼盘的优势。有了市场关注度,房企通常都会顺势稳涨。

发表于2012-08-16
鉴别“真伪”高端楼盘

春夏之交,北京也迎来了高端住宅的放量季。相对于普通住宅,高端项目一直以稀缺性成为市场的宠儿,也是不少财富人士寻求资金保值升值的一大途径。不过越来越多的楼盘宣称是高端项目,如何鉴别真伪呢?谢绝复制 5@

发表于2012-08-16

问题一:“五证”问题纠纷

张先生咨询:我最近看了一个楼盘,售楼员说该楼盘正处于内部认购期,价格便宜。我正欲交纳购房款时注意了一下,发现售楼处的墙上未贴任何证照。售楼员解释说“五证”正在办理中。请问如果我在此时交纳了购房款,是否有法律风险?

律师解答:通常我们所说的“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大,个别开发商迫于现金流压力,急于回款,在未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时,采取认购、预订、排号、收取定金、预订款、吸纳会员、发放VIP卡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购房者若购买的是不符合销售(预售)条件的商品房,将有可能面临房子迟迟不盖、迟迟不能竣工、购房者的资金被挪作他用或一房多卖等风险,购房者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购房者购买“五证”齐全的商品房才能避免遭遇上述风险及确保所购房屋能够顺利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

发表于2012-08-16

问题三:购房合同纠纷

王先生咨询:我在2010年购买了一处商品房,现在已经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办理产权证的最后时间,但是开发商还不给我办理产权证。我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可是法院调查发现,这套房子在我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不久便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对于王先生遇到的这个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在未告知王先生的情况下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王先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发表于2012-08-16

问题四:样板间问题

路先生咨询:我去年购买了一处一楼带地下室的期房,看房时售楼员带我去看了一期的样板间,并说和我看中的二期房子都是一楼附赠地下室的户型。今年交房时发现,二期的房子没有地下室。由于地下室属赠送面积,并没有签到合同中,合同中也没有附任何户型图,我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拒绝退房和赔偿。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路先生遇到的情况也是由于当初过于相信开发商的宣传,且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没有将相关信息落实在合同之中所导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在路先生遇到的这次事件当中,即使开发商并未将附赠地下室的条款写在合同条款之中,开发商的行为也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发表于2012-08-16
持VIP卡9.9折、银行按揭9.9折、开盘当天认购9.8折、按时签约9.9折、老带新优惠9.9折、团购优惠9.8折……这一连串的折扣,像在考验购房者的算术功底,实在让人眼花缭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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